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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近因原则在理赔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7 11:31)    点击:214

如何运用近因原则在理赔时?

近因原则在理赔实践中的运用,可以归纳为四大类:单一原因、多数同时发生的原因、多数连续发生的原因和多数间断发生的原因。

1、单一原因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责赔偿;如果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2、多数原因同时发生造成保险事故的风险原因,有时为一个以上并同时出现,而且这些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如果多种原因全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多个原因中,有的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有的又属于除外责任,此时,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损失是否可以进行划分来确定。能划分开的,保险人仅仅承担所保风险导致的损失;如果无法划分的,保险人可与投保人协商赔付。

3、多数原因连续发生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则这些保险风险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

4、多数原因间接发生造成损失的风险事故先后出现,但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即后来发生的风险是另一个新爆发而有完全独立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前因造成的直接或自然的结果。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单一原因的处理原则相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取决于各个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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