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平责任原则?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5 15:55) 点击:210 |
什么是公平责任原则? 1.公平责任原则,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2.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所谓公平观念绝不是指平均,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由当事人合情合理地分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均无过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如果一方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都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只适用于那些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4.公平责任原则既可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又可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案件。 5.公平责任原则不同于公平原则。首先,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是一种交易公平的原则,此原则是以经济学上的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为根据的。而公平责任原则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一种交换性质的关系。一方因他方的行为而受损害,能否由他方获得赔偿,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得赔偿,不是一个利益交换问题,而是一个损失分配问题;其次,交易公平注重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更不是后果。而公平责任则不同,如果对于造成的损害双方都没有过错,受害人处于非常悲惨的境地,富裕的加害人又无动于衷、一毛不拔,是与社会的公平观念相悖的,公平责任原则就是为了解决这一不公平的结果的。可见,不能用交易公平的理论来作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根据。 6.《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表明该条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属于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范畴,应由法官综合具体案情决定。但是,在上述另外七个专门条文中,除了《民法通则意见》第157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之外,其它条文均在相关方进行补偿的问题上作了强制性规定,要求相关方必须进行补偿。也就是说,适用上述条文处理纠纷时,不可能出现损失由一方独自承担的法律后果。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