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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0 11:11)    点击:424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申请撤销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情形的区别是什么?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所涉及的问题不同。

  2).人民法院能否基于当事人未提出的理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不同。

  完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救济是什么?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但是,对于何种情形下可以重新仲裁以及如何重新仲裁,仲裁法未明确规定,有待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进一步加以完善。

  涉外裁决发回重审只应涉及案件的程序,而不应涉及其实体。只有单纯属于仲裁程序中的瑕疵,人民法院才可考虑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同时,重新仲裁应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原则上仍然由原来的仲裁员组成。当然,重新仲裁程序开始后,如果出现仲裁员在裁决作出后有特定情形,影响其独立公正性而应当 回避,或者仲裁员因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则应当重新选定仲裁员。但这与另行组庭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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