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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人是真的被其他人说服的,除非与其利益一致。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1 16:51)    点击:332

《韩非子·说难》开篇有这么一段话:“凡说之难,非吾知之有以说之之难也,又非吾辩之能明吾意之难也,又非吾敢横失而能尽之难也。凡说之难:在知所说之心,可以吾说当之。”这段话大概的意思是说:大部分情况下说服别人的困难,不是难在自己没有智慧和知识去说服别人,也不是难在自己的口才和辩论技巧,更不是难在敢不敢毫无顾忌的表达全部看法;大部分情况下说服别人的困难,在于能否了解被说服对象的心理,以便因势利导的说服。简而言之,没有任何人是真的被他人说服的,自己的意见被别人接受,其实是因为别人本来就是这么想的,接受意见符合自己的利益。

  站在诉讼律师的角度,诉讼中所涉及的主体,包括诉讼律师自己、本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对于诉讼律师而言,说服别人的前提是先说服自己,这需要不断的从反面去想问题,再从正面去寻找理由和解决方法,诉讼律师的一个大忌就是很容易的就说服自己,这非常容易导致一叶障目。对于本方当事人的说服是可能且必须的,因为诉讼律师要为本方当事人的利益服务,在本方当事人认为诉讼律师的方案可行的情况下可以被说服,如果说服不了本方当事人,则很难与诉讼律师之间建立起委托代理关系。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说服是基本不可能的,因为根本利益存在直接的冲突,所以只能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合法手段去迫使其接受。

  最值得讨论的是法官能否被说服的问题。对于如何说服法官,很多诉讼律师都有自己的心得,例如:证据编排要清晰有逻辑、要编序号和编页码,装订要美观;法律文书要观点鲜明、言简意赅,方便法官在判决中引用;庭审发言要有条理,突出重点;要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转化为形象的表达,使法官容易理解;甚至开庭不要迟到、着装要正式、提交文件注意期限、不跟法官发生正面冲突等等。简而言之,就是以法官为中心,避免法官反感,让法官充分了解律师的观点。然而,这些都是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是诉讼律师取得胜诉结果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换句话讲,诉讼律师不具备这些职业素养,败诉指日可待,但诉讼律师具备这些职业素养,与能不能说服法官,案件能不能赢,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假设原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师都做到了上述要求,但是法官绝对不会像幼儿园老师对乖孩子奖励小红花一样判决双方都胜诉。

  此前跟一个同为诉讼律师的朋友聊天,彼此都曾经发出一个感慨,那就是没有比说服法官更难的事情了。庭审场面占优却拿不到胜诉的判决、对法官卖好却不过是让法官能够更舒服的判决本方败诉、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说话语无伦次且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最后却能如愿以偿,这种事情相信是每一个诉讼律师都经常遇到的情况。现实总是令人无奈,但是现实的存在总有其合理的原因,这就是法官作为诉讼的裁判者,也有自己的利益。

  关于法官在诉讼中存在自身利益,并不是一个负面评价,贪赃枉法只是最极端的情况。在正常情况下,法官选择自己认为有理的一方胜诉,遵从内心的判断,避免出现错误,这也属于法官的利益,因为谁都不愿意出错让别人抓住把柄,更何况出现错案还有可能影响单位内部对法官的评定和考核。另外,在审判时进行维稳考量、有案外因素给法官形成压力、法官有到期结案的要求、法官希望将案件办成具有典型意义的指导案例、法官因案件数量大而不愿在某一案件上过多花费时间等等,这些都是体现法官利益的现实因素。

  诉讼律师对法官要理解和同情,但必须建立在法官有可能被说服的情况下,毕竟诉讼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的利益,而非法官的利益。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如果诉讼律师可以大致判断出本方的主张符合法官的利益,那么可以按部就班的进行诉讼代理工作,对法官进行说服;如果诉讼律师感觉到本方的主张不符合法官的利益,说服接受是没有意义的,此时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方法迫使法官接受;如果诉讼律师发现没有办法能够迫使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那么就要考虑采取适当的方法让法官难受,从而使得法官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审理工作中的错误得以凸显或固定,以待二审、再审、申诉时作为推翻原判决的依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诉讼律师迫使法官接受或者让法官难受的方法,指的是适当的正规的诉讼方法,前者例如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后者例如将口头的主张转化为书面的记载等。对此,以后会做专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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