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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2-01 09:48)    点击:378

 一、 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 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婚姻法》解释二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规定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该条款的适用上要求的是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四、 离婚协议的效力分析

  1、离婚协议的性质

  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适用的法律

  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

  3、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尤其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问题所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在律师同行进行的交流活动中也是各抒己见,北京离婚律师网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论述如下:

  (1) 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

  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

  (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而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为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由此可见,在同一条款的理解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庭的解释与地方法院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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