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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2-12-30 21:56)    点击:503
1.离婚纠纷与无效婚姻纠纷之争。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则以本条文规定的四种情形为由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该类纠纷中,有些当事人的婚姻确实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些则不存在这些情形,而是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试图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来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

  2.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当事人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争。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例如,当事人在申请时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3.利害关系人主张当事人的婚姻无效。

  该类纠纷主要涉及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以及利害关系人主张之事由是否为《婚姻法》第10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

  4.当事人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婚姻无效,例如单方办理结婚登记、他人代办登记等。

  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是法定的婚姻无效理由,不能随意做扩大解释。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是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涉及结婚是否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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